潍坊市畜牧局   主办    2010年9月11日 星期六 版权声明 返回首页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作    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2-2 9:46:43

潍政办字〔200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狂犬病是人畜共患的急性传染病,病死率极高。历史上,我市曾是狂犬病疫情的高发地区,经过多年的防治,取得了较好的预防控制效果。但近年来,全省和我市狂犬病疫情呈逐年上升趋势,疫情形势十分严峻。为进一步做好狂犬病防控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严格犬类管理,加强犬类免疫

犬类管理与免疫是防控狂犬病疫情扩散的关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潍坊市养犬管理规定》要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犬类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登记、审批和管理,负责处理违章养犬和查处拒绝、阻碍狂犬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组织捕杀狂犬,收容和管理被遗弃犬、无主犬。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犬类交易活动注册登记手续,查处非法犬类交易活动。畜牧部门要认真做好犬的免疫、检疫、防疫登记监督管理,重点开展犬免疫接种,采取集中免疫和定点免疫相结合的方式普及免疫接种,发放免疫证和免疫标志,并建立免疫档案;对一般管理区犬的免疫工作,要严格实行动物狂犬病免疫的“五个到位”和“五个不漏”(即:通告到村、责任到人、冷链到底、台账到户、标识到畜;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畜不漏针);城市犬免疫接种率要达到100%,农村犬免疫接种率要达到90%以上;切实做好每年度的加强免疫。针对当前狂犬病疫情状况,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都要开展一次犬类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二、加强疫情监测,及时通报疫情信息

要建立健全动物间、人间狂犬病疫情监测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大动物狂犬病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力度,加强监控体系建设,指定动物疫病防控机构承担动物狂犬病疫情的监测和病原诊断工作,一旦发现疫情,迅速果断处置。卫生部门要加强人间狂犬病监测工作,发现狂犬病疫情及时报告,并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发病原因,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救治措施。卫生、畜牧兽医部门要建立动物狂犬疫情和人类狂犬病疫情的相互通报制度,定期进行疫情通报,发生紧急或重大疫情要随时通报。

三、强化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建设和人用狂犬疫苗供应管理

要将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建设纳入公共卫生体系,与医疗机构的急诊处置相结合,与预防接种门诊相结合,尽快健全完善狂犬病暴露人群的预防性治疗网络体系,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必须设立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也要积极建立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处置门诊的审批、验收、督导和考核管理,做好被犬咬伤后暴露人群的预防性治疗工作。卫生、药监部门要加强人用狂犬病疫苗流通和使用环节的检查与管理,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要求,严格预防性生物制品由省市县至处置门诊的逐级供应管理制度,杜绝假冒伪劣疫苗流入,以保证疫苗质量和暴露人群的生命安全。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狂犬病防病意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宣传与养犬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正确的养犬方法,提高群众的法制意识;宣传狂犬病防治知识及狂犬病暴露后正确处理和治疗伤口的办法,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宣传狂犬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群众的参与意识。要注重宣传工作的实效性,充分动员群众参加各种宣传活动,确保宣传工作深入到基层社区、学校和农村,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动员干部群众积极支持和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狂犬病防控措施。

五、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狂犬病防控工作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狂犬病的严重危害性和防控工作的反复性、长期性,坚决克服畏难情绪和麻痹思想,切实加强对狂犬病防控工作的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狂犬病防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开展狂犬病的联防联控工作。要保障狂犬病防治疫情监测、宣传教育等方面的经费投入,加大防治工作的督查力度,确保各项防治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二ΟΟ九年一月七日

来    源:潍坊市畜牧信息网
 
主办单位:潍坊市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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