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畜牧局   主办    2010年9月7日 星期二 版权声明 返回首页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关于贯彻落实《潍坊市养犬管理规定》的
通知

作    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2-2 9:51:01

潍牧防字〔2009〕2号

各县市区畜牧局、市属各开发区有关部门:

狂犬病是人畜共患的传染病,病死率极高。近年来,随着养犬数量的增加,国内狂犬病疫情呈逐年上升趋势,疫情形势十分严峻。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狂犬病防控工作,市政府印发了《潍坊市养犬管理规定》,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防控工作的通知》。为做好犬类防疫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落实。

一、对犬类免疫实行定点注射并加强管理

(一)定点原则

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点、方便群众”的原则,每乡镇设1-2处免疫注射点。在犬类饲养比较集中的地区可适当增设。

(二)免疫定点单位办理程序

1、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包括乡级兽医站)向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狂犬病疫苗注射定点单位申请表》

2、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申请和场所进行审查和验收,并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备案。

3、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查同意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4、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制订“潍坊市犬类狂犬病疫苗注射定点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免疫单位”)标牌式样,由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作发放。

(三)组织管理:

1、《犬类狂犬病免疫证》和《免疫牌》,由潍坊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组织订做,供应到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定点免疫单位”按需求量从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领取。

2、建立全市统一的“犬类狂犬病定点免疫注射明示”制度,规范狂犬病免疫注射操作程序。“定点免疫单位”要将《犬类狂犬病定点免疫注射明示》公布上墙。

3、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定点免疫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审核,并可根据情况适当调整。

4、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免疫单位”的管理,对不服从管理、不及时上报疫情、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免疫注射、发证、挂牌的单位,要按规定处罚或取消其定点免疫注射单位资格。

二、狂犬病免疫注射

(一)“定点免疫单位”为犬实施免疫注射前,应对犬进行免疫登记、建档和健康检查,填写犬类健康免疫登记表(附表),对犬进行呼吸、体温、心跳、皮肤、体重、可视粘膜等一般健康检查。对临床有异常、长途运输的犬,应延期7—15天后再免疫。

(二)对符合免疫条件的犬,按照《犬类狂犬病定点免疫注射明示》要求,进行狂犬病免疫注射。

(三)免疫注射之后,“定点免疫单位”要按照要求填写免疫证,发放免疫牌,牌、证号码相一致,并做好登记存档。

三、服务费用的收取

《免疫证》和《免疫牌》收取工本费。注射费按照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执行。

四、《免疫证》和《免疫牌》的订购。

各县市区要根据辖区内准予饲养犬类的存养数,将需要购买的《犬类狂犬病免疫证》和《免疫牌》的套数,于1月20日前报至潍坊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疫控中心将根据所报数量进行统一定做,以便全市统一管理。

联系人:王福江电话8235864传真8226554、8210739

附:

1、狂犬病定点免疫注射明示

2、犬类健康免疫登记表

3、狂犬病疫苗注射定点单位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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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潍坊市畜牧信息网
 
主办单位:潍坊市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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