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财农〔2009〕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农口主管部门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量化指标和评价标准,对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考核和评价。
第三条 绩效考评原则
(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采用科学、规范的考评程序和操作方法,准确、合理地衡量资金和项目绩效情况。
(二)推动支农资金整合原则。在绩效考评内容、考评指标以及计分权重设计方面,充分体现支农资金整合的要求。
(三)权责统一原则。通过绩效考评,促进资金分配、管理、使用与所承担责任的统一。
(四)定性考评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原则。根据产业实际,在对考评内容确定量化测定分值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施效果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第二章 考评对象、依据和内容
第四条 绩效考评对象
中央和省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县(市、区)。
第五条 绩效考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央和省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管理办法;
(二)省级批复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以及市、县资金申请文件、资金拨付文件、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中央和省财政关于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为平台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的要求,市、县申请立项时制定的资金整合方案;
(四)统计或其他权威部门公布的有关农业统计数据和财政、农口主管部门反映资金和项目管理方面的有关数据;
(五)县级以上财政、农口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财政投资评审和监督检查机构出具的有关检查结果,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考评意见等;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绩效考评内容
(一)实施方案制定。主要考核项目实施区域确定、支持重点环节选择、保障措施与机制创新、实施方案编制质量及报送情况。
(二)支农资金整合。主要考核市、县财政部门特别是县级财政部门整合本级和上级相关政府性支农资金的渠道、规模以及到位情况。
(三)资金项目管理。主要考核制度建设、资金拨付进度、政策宣传、信息报送、档案管理以及部门协作配合情况。
(四)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考核项目实施方案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五)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是对被审计、财政投资评审和监督检查机构查出,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章 考评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绩效考评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农口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必要时可邀请财政投资评审、监督检查机构、有关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参与考评的机构或个人要对所做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省财政厅和省直有关农口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研究制定全省绩效考评办法;
(二)统一组织实施绩效考评工作;
(三)对市、县绩效考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对项目县(市、区)进行绩效考评;
(五)向财政部报送绩效考评结果及相关材料;
(六)配合财政部做好对我省的绩效考评工作;
(七)根据绩效考评结果,落实相关奖惩措施。
第九条 市财政局和市级有关农口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指导所属项目县(市、区)开展自评,并对自评结果进行复核;
(二)按规定向省财政厅和省直有关农口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县(市、区)自评结果和市级复评结果;
(三)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直有关农口主管部门反馈考评经验等相关信息;
(四)督促有关项目县(市、区)对省、市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条 项目县(市、区)财政局和县级有关农口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对本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
(二)及时向市级财政、有关农口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总结、有关证明材料和自评结果;
(三)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对本县进行绩效考评;
(四)对各级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绩效考评以年度为周期,按项目县(市、区)自评、市级复评、省级考评的程序进行。每年3月20日前,项目县财政部门会同农口主管部门完成自评工作,自评报告经市级财政和农口主管部门审查复核后,报送省财政厅、省直农口主管部门。省财政厅会同省直农口主管部门,采取集中评审、重点抽查等方式,于4月15日前完成考评工作,并将考评结果报送财政部。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对考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对考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扣减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额度直至取消项目县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四章 考评办法与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绩效考评指标分为通用指标和分产业指标,实行百分制考评,两类指标合计满分为100分。具体考评量化指标见附表。
第十四条 根据得分的不同情况将考评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70-79分(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和省直有关农口主管部门对绩效考评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绩效考评结果是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将作为省级选择、调整项目县(市、区)和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省里将对绩效突出的项目县(市、区)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奖励;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要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绩效考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通用)量化指标表
2、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粮食产业)量化指标表
3、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畜牧产业)量化指标表
4、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水产业)量化指标表